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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雷士照明乱局看“对赌协议”是与非 从雷士照明乱局看“对赌协议”是与非
A股持续低迷,11月下旬的数据显示,有800家企业在排队IPO(首次公开募股),竞争十分激烈。2012年对PE(私募股权投资)来说,仍是退出艰难的一年。PE进入企业时,有时会签对赌协议,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上市,如果达不到上市要求,PE有权利要求企业或大股东回购股份,双方也常约定如果在某个时间期限内达不到某个业绩,企业要给PE补偿。永乐电器与摩根士丹利、太子奶与高盛等投资方的对赌都曾闹得轰轰烈烈。
在中国,对赌协议引起了极大的争议,如今几乎等于一纸空文。
从今年经济数字来看,国内许多企业面对市场萎缩、经营出现困难、利润大幅度下滑,甚至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糟糕局面。企业账上没钱,没能力给PE补偿,而且即使必须回购PE手中的股份,大股东也会千万百计拖延和阻止PE行权,投资人的风险很大。PE作为财务投资者,追求的就是财富增长,企业业绩达不到要求,PE们只能眼睁睁守着“僵尸”无可奈何,对赌协议的实际兑现承诺比例不过50%。
今年下半年,甘肃的一个判决结果,更深深刺激了PE、VC(风险投资)们的神经。
由于对赌协议的一个“赌”字,法院以投资方滥用股东地位、违反风险共担而判决“对赌”无效。在这一案件中,投资方(海富投资)2007年以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,双方约定,2008年业绩不能低于3000万元,否则就要给予投资方补偿。而如果达到业绩,投资方的高溢价投资只换取极少部分股权,溢价的绝大部分会让渡给融资方。这怎么就违反了风险共担?
在发达市场,投资人用它来控制风险,一旦企业经营未达到预期,融资方必须付出一个高价,这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,它在中国被译为“对赌协议”,赌非常负面,于是乎外界纷纷觉得PE成为了万恶的资本家、吸血鬼。